法律依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在线申报流程
1. 简单即时办件事项, 办事群众只需手机上传影印材料(拍照上传)即可, 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2. 复杂的办件事项, 办事群众手机上传影印材料(拍照上传)的同时, 原件材料审验需办事群众联系办事窗口, 现场提交审核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