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印刷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