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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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承诺期限
7工作日
针对用户
个人 法人
联系电话
0791-86526703
监督电话
0791-86564931
办理地点
抚生路3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申报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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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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