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理材料
0
表格下载
0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审核转报
事项分类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部门
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针对用户
个人 法人
联系电话
0791-86526703
监督电话
0791-86564931
办理地点
抚生路3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2.市局或省直管县局提交材料齐全(见申请材料清单); 3.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不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 4.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材料
表格下载
申报流程
在线申报流程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