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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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分类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部门
西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承诺期限
7工作日
针对用户
个人
联系电话
0791-86526703
监督电话
0791-86564931
办理地点
抚生路3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申报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2]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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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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