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符合《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洪政发【1996】73号)要求的。洪房委【2001】3号《南昌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昌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洪房发【2004】1号《关于南昌市特困家庭购买直管公房的实施意见》;洪房改办【2003】6号《南昌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洪房房字【97】017号《关于出信一楼临街直管公房的意见》等等房改文件经审核不符合《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洪政发【1996】73号)要求的。洪房委【2001】3号《南昌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昌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洪房发【2004】1号《关于南昌市特困家庭购买直管公房的实施意见》;洪房改办【2003】6号《南昌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洪房房字【97】017号《关于出信一楼临街直管公房的意见》等等房改文件
法律依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方案的7个配套政策规定的通知》1.《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方案的7个配套政策规定的通知》(洪房改〔1996〕7号)的配套规定之二《南昌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职工购房的资格审查,单位自管房由产权单位审定,房管部门直管房由区房管局初审后送市房管局审定
2.《南昌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洪房改办〔2003〕6号)第二条:“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与单位管理的自管非成套公有住房,房屋产权清晰,使用经界清楚,共用部位和维修责任明确的,可按房改政策向合法承租人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