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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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西湖区生态环境局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针对用户
个人
联系电话
0791-86568027
监督电话
0791-86577906
办理地点
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不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不具备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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