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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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西湖区城乡建设局
承诺期限
2工作日
针对用户
个人 法人
联系电话
0791-86530593
监督电话
0791-86510602
办理地点
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西湖区政府6号楼一楼
受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工作日中午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中午12:00-13:30。 (节假日错时服务需预约)
申报条件
(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和搭建的; (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三)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四)需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人行道通行能力,占用后人行道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收费依据与标准
《关于南昌市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洪价费字[1994]037号)、洪财收罚[1994]013号、洪建委发[1994]023 经营性占用道路收费标准为1元/日*平方米;基建或其它占用道路收费标准为0.5元/日*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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