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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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西湖区城乡建设局
承诺期限
7工作日
针对用户
个人
联系电话
0791-86530593
监督电话
0791-86510602
办理地点
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西湖区政府6号楼一楼
受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工作日中午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中午12:00-13:30。 (节假日错时服务需预约)
申报条件
1、不影响市容环境、不损坏市政设施; 2、因工程施工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路口),应持有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3、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5、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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