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理材料 0
表格下载 0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评价

事项分类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部门
西湖区城乡建设局
承诺期限
0工作日
针对用户
个人 法人
联系电话
0791-86770110
监督电话
0791-86510602
办理地点
南昌市西湖区朝霞路桃花三村安置房16号楼一楼综合业务科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运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货运车辆; 2.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 3.取得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燃油核查表。(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验员、试验车辆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相关设备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的试验道路。试验道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0.1%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专家评审组由节能中心的专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以及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不得少于5人。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材料

表格下载

申报流程

在线申报流程

5.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