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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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西湖区城乡建设局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针对用户
个人 法人
联系电话
0791-86503593
监督电话
0791-86510602
办理地点
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西湖区政府6号楼一楼
受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工作日中午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12:00-13: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可提前预约)
申报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 4、水土流失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以上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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