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8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评估的通知》洪人社发[2018]86号(全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