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具备省内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 2、担保人应具备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提供信用担保;经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定信誉度高、有一定财产和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有价证券质押(存单)。 3、工商执照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申请条件; 4、有实体店。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各类自主创业人员; 2、担保人不具备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3、无营业执照的或营业执照弄虚作假的; 4、没有经营实体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