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理材料 0
表格下载 0

分户、立户登记(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事项分类
行政确认
办理部门
西湖区公安分局
承诺期限
针对用户
法人
联系电话
暂无信息
监督电话
暂无信息
办理地点
暂无信息
受理时间
暂无信息
申报条件
暂无信息
法律依据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本省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三)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稳定住所;(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所在住址设立社区集体户。因房屋出售、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确实无落户住址的本地居民(含户口待定人员)及符合当地落户政策,居住在租赁房屋,且在当地无亲属可投靠的人员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社区集体户口。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出家、独身并在寺庙、宫观修行的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登记。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除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收费依据与标准
暂无信息

办理材料

表格下载

申报流程

在线申报流程
1. 简单即时办件事项, 办事群众只需手机上传影印材料(拍照上传)即可, 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2. 复杂的办件事项, 办事群众手机上传影印材料(拍照上传)的同时, 原件材料审验需办事群众联系办事窗口, 现场提交审核校验.